實習準律師酒駕撞死人1200萬和解 二審改判4年6月

實習準律師酒駕撞死人1200萬和解 二審改判4年6月

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
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實習律師鄭皓文(原名鄭兆宇),112年5月間清晨酒後開賓士車上路,行經北市萬芳交流道時,失控擦撞山壁,整輛車飛越到對向車道,撞死1名高姓駕駛,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判刑7年6月;高院今(10)日以鄭皓文已與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,改判4年6月。可上訴。

檢方起訴指出,去年5月5日晚間7時許至隔日凌晨2時許,鄭男在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用餐、喝酒,散會後,鄭男獨自漫步街頭,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。清晨5時20分,鄭男竟回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附近,找到停放的賓士車,酒駕上路準備回到他文山區的住處。

酒駕的鄭男在5時39分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出口時,因酒精作用,失去正常判斷力與反應能力,超速行駛,先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至出口處對向車道,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燈的3輛轎車,並導致其中1輛休旅車的高姓駕駛的頭胸腹鈍創骨折以及內出血等傷害,同日6時51分不治死亡。

事故中同樣受傷的鄭男經醫院抽血後,發現酒精濃度達166mg/dl,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.83毫克。檢方偵結,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鄭男。

北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,被告確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之犯行,復考量本案被告知法犯法,犯罪行為惡性重大,犯罪所生危害至鉅,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,未同理被害家屬心情,迫使被害家屬接受賠償金,然其家庭支持良好,更生可能性高等情,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年6月。

上訴二審後,鄭皓文積極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,並已給付完畢。高院合議庭審酌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,原審未及審酌,因此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。

合議庭認為,被告酒後駕車行為,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大痛苦,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之處,因此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,另原判決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及程序上均無違誤,故被告之指摘並無理由。

合議庭指出,被告明知我國刑法禁止酒後駕車,並有相關處罰規定,竟於聚餐飲酒後,無視其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達每公升0.83毫克,仍以時速84公里以上之高速,馳騁在車流量較大之交流道處,致車輛失控撞擊被害人車輛,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,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永難彌平之損失,其犯罪手段及惡性甚大,所生之危害至鉅。

參酌被告事後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及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,已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等犯後態度;暨考量被告家庭支持系統良好、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、曾為實習律師、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,以及被告之品行、智識程度、年齡尚輕、具勞動意願、生活情形及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等一切情狀,並本於對原審國民法官參與科刑評議後所為量刑判斷之高度尊重,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前揭調解及給付賠償完畢之情狀,將原判決之刑改判為有期徒 刑4年6月。

照片來源: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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